资助与奖励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助与奖励 > 正文

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01日 13:18点击次数:字号:T|T
 

第一条  为了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校风及学风,鼓励学生勤奋刻苦、努力学习,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保证完成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下列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标兵;2、三好学生;3、优秀学生干部;4、优秀寝室长;5、优秀运动员;6、优秀毕业生;7、优秀团干部;8、优秀团员;9、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条  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下列称号:

1、优良学风班级;2、优良学风寝室;3、先进班集体;4、文明寝室;5、先进团支部。

第四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下一学年开学初进行,优秀毕业生除外。

第五条  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2、一学年因事、病假连续或累计不能超过14天;

3、在全学年所有各门课程(考试、考查、选修课)成绩考核中,未有旷考、作弊,一般无成绩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情况;

4、德育测评分列年级或本专业前三分之一。

5、个人修得的素质教育学分符合评优条件。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全学年综合测评积分为本年级前4%

2、全学年考试课总成绩年级前4%

3、本学年内获一等或特等奖学金。

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5%

第七条  三好学生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全学年综合测评积分为年级前10%

2、全学年考试课总成绩年级前8%

3、本学年内获一等或特等奖学金。

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第八条  优秀学生(团)干部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显著的工作成绩。

2、热心为同学们服务,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解决困难和问题。

3、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4、有较强的正义感,勇于批评和抵制不良言论和行为。

5、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处理一般性问题。

6、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列年级或本专业前40%

7、学习成绩优良,组织同学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优秀团干部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第九条  优秀寝室长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能够较全面地负责本寝室的管理工作,该寝室当年被评为文明寝室。

2、关心和爱护本寝室同学,了解和掌握本寝室学生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同学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难题。

3、积极做好本寝室卫生整洁工作和组织好清扫工作。

4、组织开展健康的娱乐活动,无违纪现象发生。

5、主动向组织反映本寝室各方面情况,做到反映情况及时,处理问题及时,维修设备及时。

6、学习成绩列年级或班级前40%

优秀寝室长比例不超过寝室总数的20%

第十条  优秀运动员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省级田径比赛中个人获前8名;在省级集体比赛项目(如球类)获前六名代表队的主力队员;在市(地)级田径比赛中个人获前2名;在市(地)级集体比赛项目获前2名代表队的主力队员;在校级田径比赛中获第一名或破校记录者。

第十一条  优秀团员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3、学习成绩优良,在本年级排名前50%

4、在各面能够发挥青年团员的先进作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优秀团员比例不超过总数的6%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2、思想要求进步,在校一贯表现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或年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备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素质。

3、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15%

4、实习期间表现特别突出,受到所在实习单位的好评,为学校争取了荣誉。

5、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本科学生获得学校两次以上荣誉称号。

6、身体健康,平时生活俭朴,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其中3条、4条必须具备一条以上。

二、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学校本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总人数5%

三、评选办法

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评选,广泛听取毕业生及实习单位等多方意见,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每年520日前各学院将评选材料上报招生就业处审核,由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条件:

具备基本条件,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其社会调查报告及征文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市级一、二等奖,院级一等奖。

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授予文明班级称号:

1、符合甲级团支部条件(见团支部工作等级评估办法),班集体凝聚力强,能够秉承“厚德修身精术济世”的校训,发扬勤俭攻坚的辽医精神,形成积极向上的班级文化氛围。

2、班委会和团支部团结一致,积极工作,联系同学,在各项活动中起先锋表率作用。

3、全班同学能团结一致,积极向上,服从领导,关心集体,在学校、学院和年级的各项校园文化和主题教育等活动中成绩显著。

4、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在一日制管理中表现突出,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全班中没有因违犯纪律受处分的学生。

5、全班同学班集体荣誉感强,能够自觉维护班集体和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6、全班学生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读)、晚自习、文体活动出勤率高;体育达标人数超过班级人数80%

7、全体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能刻苦学习,班级全学年选修课、考查课、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列前二分之一。

8、全班同学讲究卫生,能认真执行卫生清扫制度,自觉保持和维护教室和寝室的环境卫生,并在文明宿舍的评比中数量最多。

9、班级获得先进荣誉称号较多。

10、班级无重大恶性事件发生。

11、全班同学没有素质教育学分不达标者。

先进班集体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奖金600/班。

第十五条  先进团支部条件:

1、符合甲级团支部条件(见团支部工作等级评估办法),拥有一个团结协作,努力工作,联系同学,服从领导,在各项活动中起先锋表率作用的团支部。

2、支部成员积极参加学院、部系、年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强烈集体主义观念,在学雷锋创优良,科技创新、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中成绩显著。

3、支部成员组织纪律性强,能认真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支部中没有因违犯纪律受处分的学生。

4、支部学生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早间操,文体活动出勤率高,体育达标人数超过支部总人数80%,为本年级最多者,文娱活动开展的好,在汇演比赛中获奖最多者。

5、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能刻苦学习,全学年选修课,考查课,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在全年级列前者。

6、能认真执行卫生清扫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寝,教室卫生优秀,在文明宿舍的评比中数量最多者。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7、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及创业活动中参与程度高,获奖人次多,科技创业活动开展良好者。

8、支部内达到各类先进条件为年级较多者。

9、团支部内没有素质教育学分不达标者。

先进团支部比例不超过甲级团支部总数的1020%

第十六条  文明寝室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授予文明寝室称号:

1、寝室长积极工作,认真负责,热情为同学服务,搞好寝室建设,组织全体成员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

2、寝室全体成员团结友爱、自尊互助、言行高雅、共同维护集体利益,无任何违犯纪律现象发生。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按时起床、就寝,不漏宿和私自留他人住宿。

4、认真遵守作息时间,不在上课、自习时间搞其它活动。

5、开展健康的寝室业余活动,做到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喧哗,没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6、爱护寝室内一切公共设施,无丢失、损坏现象,做到有人问、有人管。

7、保持和整理寝室卫生。做到物品摆放整齐,用具清洁美观,窗净、壁净、地净。每次卫生抽查都在优秀以上。

文明寝室比例不超过寝室总数的20%

8、寝室内没有素质教育学分不达标者。

第十七条  优良学风班级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授予优良学风班级称号:

1、符合先进班集体全部条件。

2、班集体学风优良,学习氛围浓厚,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纪律良好、无违反学习纪律现象。

3、班集体学年总成绩排名在前五分之一。

4、班级不及格率在5%以下。

5、班集体外语四级通过率超过年级平均通过率。(一年级不执行此条款)

6、班级成员无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行为。

7、评选年度班级无留降级成员。

优良学风班级奖励不设比例,符合条件即授予称号,奖金2000/班。

第十八条  优良学风寝室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授予优良学风寝室称号:

1、符合文明寝室全部条件。

2、寝室学风优良,学习氛围浓厚,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纪律良好、无违反学习纪律现象。

3、寝室成员学年总成绩排名在前五分之一,且无不及格现象。

4、寝室有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外语四级。(一年级不执行此条款)

5、寝室成员无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行为。

6、寝室年度无留降级成员。

优良学风寝室奖励不设比例,符合条件即授予称号,奖金300/寝室。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1、评选工作要在个人和班级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先进个人由班级组织评议,先进集体由年级组织评议。

2、被评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上报文字材料。

3、认真填写表奖审批登记表。

4、学院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意见。

5、学院将审核意见上报学校,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先进集体、个人的考核,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院适时召开本学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对受表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学生受表奖全部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