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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01日 11:59点击次数:字号:T|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锦州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锦州医科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锦州医科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身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应征入伍时凭入伍通知书和保留学籍申请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学生退伍后2年。

新生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学生部门和创业部门汇商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其他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其余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可在保留期满前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该学年应缴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毕业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组成,每项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期末考试不及格或总成绩不及格(按百分制计算60分及格),均按该门课程不及格认定。

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只参加期末考试补考,原平时考试成绩有效;留(降)级学生重修的课程,原平时考试成绩无效,需重新记载。

第十五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考试不及格者在期末理论考试前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实习平时考核或出科考试不及格者,将不能参加毕业考试,需重返实习基地继续实习,直至考核通过为止。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锦州医科大学第二课堂素质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毕业综合考试分为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

1)技能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理论考试。一个月后可提出补考申请,补考通过后再进行理论考试。如补考仍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

2)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一个月后可提出补考申请,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采用学分制记载,每18学时为1学分。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满20学分,其中专业选修(限选课)不少于10学分;跨专业选修课(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修完选修课经综合评定成绩及格者即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选择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毕业前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和课堂表现、课内教学进行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于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对有特殊原因,如身患残疾,不能上课和参加锻炼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锦州医科大学直属临床学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同意,体育部审核,教材考试中心批准予以免修。但必须参加学校和体育部选定的体育活动,并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进行补(缓)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或后第1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合格标准为补考成绩和总成绩均达到60分(含60分),成绩后注“补”字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教材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日程准时参加考试。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凡旷考、考试违规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试。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或补考。

第三节   

第二十四条  缓考是指学生经学校允许的缓期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申请缓考不允许跳科办理缓考。

第二十五条  因病申请缓考者须持锦州医科大学直属临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私申请缓考者须持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因公申请缓考须持所在学院证明材料。凡申请缓考者需在考试前提出并填写《缓考申请单》,经年级办主任签字,教材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六条  缓考考试随同下学期开学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学生须持缓考证明按时参加考试。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公缓考不及格者,于两周内可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因私、因病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不论何种原因缓考经补考后达到留(降)级标准的按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因申请缓考未批准又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凡经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再参加期末考试,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成绩以“0”分记,并不允许参加缓考考试。

第四节  学生升级、留级、降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留级是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升级,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降级是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成绩考试不合格者,不能继续在原年级学习,须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次考试课程或三门次课程(含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补考后累计有三门次(含三门次)考试课程或四门次(含四门次、含考查课程)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试读一年。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二条  凡一学期考试课程有四门次(含四门次)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进行留、降级处理(不包括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新生)。

第三十三条  留、降级学生以前学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如本人愿意再次参加考试,两次的成绩以高分记载。留、降级之前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参加考试后,成绩予以正常记载。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考试课成绩(考察课成绩)或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考试课成绩(考察课成绩)或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留、降级学生实行收费制,在重读的一年内需交纳当年学费。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院,学生考试管理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学分转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节  成绩诫勉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对学习成绩落后,可能出现留、降级、退学情况的学生进行后进诫勉,诫勉通知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督促学生提高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有关规定详见《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就读的专业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关规定详见《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至学制+3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者且累计休学未达规定年限者,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将本人书面申请、学校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经所在学院和校卫生所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须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应给予开除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在学期间应征入伍的不受此规定限制。学校不对学生在此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八节  退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凡留、降级试读学生,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一门次(含一门次)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新学年开学3个月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请示并附有关材料,院(系)签署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校园网或校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退学学生,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一周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在校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超过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学校有关规定(《锦州医科大学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该专业的学制+2年(因创业休学的按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学分制专业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及各类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且学习期间没有课程重修,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和健康状况。鉴定评语要一分为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锦州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学生历年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毕业实习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间填写;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或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为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格后予以修改。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给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宿舍内使用网络必须遵守《锦州医科大学学生使用网络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锦州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依据《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一条  违纪学生处分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有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机构组成、学生申诉范围及申诉程序及要求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七章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教材考试中心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