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国家对国家助学金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财务处将资助款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四条 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院(系)在校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评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建议名单,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获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备案留存,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
3、学习不努力,德育评分不合格者。
4、本学年已享受大额资助累计超过5000元者。
5、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6、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