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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01日 13:25点击次数:字号:T|T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认定的范围为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导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生工作办公室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三档,具体划分如下:

(一)特困生: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2、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

应提供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证明材料。

(二)贫困生:

1、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

2、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3、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4、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月。

他们应提供学生家长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一般困难生: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和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

2、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

3、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月生活费低于190元(参照锦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190元)。

学生本人应提供学生家长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提供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发放《贫困家庭证明》。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上述条款酌情确定等级。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即使已通过认定,也应取消并立即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2、无故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

3、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4、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5、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6、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特别是学习不刻苦努力,学年累计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7、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8、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9、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10、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11、有其它铺张浪费,态度不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者;

12、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生申请材料的准备

学校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8月份向新生寄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评议小组初审

1、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新生入学后,年级要对新生家庭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始信息库。

3、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学生以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充分征求班级学生意见,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1、院(系)认定工作组对学生工作办公室上报结果进行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各学院应按照《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四)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所报贫困生名单、《申请表》和《调查表》,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1、各学院要通过经常与学生谈话、观察了解等多种渠道,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为资助工作打好基础。

2、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中来,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3、各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一年一认定的办法,认定时间为每年9月份,未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不得享受各级各类贫困学生资助项目。

八、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