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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01日 13:18点击次数:字号:T|T
 

为建设优良的学风和校风,激发学生勤学进取,奋发成才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本校在籍并注册的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参评奖学金资格。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行兼优。学年内受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评奖资格。

二、奖学金种类:

1、新生入学奖学金

2、优秀学生奖学金

3、国家(政府)奖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各类奖学金评定条件、比例、额度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30名)

为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考入我校,建立新生录取激励机制,提高新生学习基础,制定新生入学奖学金。评定标准,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第一志愿考入我校的本科新生,根据学生高考成绩与所在省份的录取分数线的分数差为标准进行排序,列前5名者可获一等入学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高考成绩列前615名者可获二等入学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500元,高考成绩列前1630名者可获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比例、额度、名次要求:

 

 

金额(元)

   

特等

1%

2000

学习成绩前2%

一等

5%

1500

学习成绩前8%

二等

10%

10000

学习成绩前18%

三等

15%

500

学习成绩前36%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德育测评、体育测评成绩应在良好以上,其中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德育测评、体育测评成绩应为优秀。

三、国家(政府)奖学金:

国家(政府)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评定时间、程序及发放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前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新生入学成绩确定获奖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新生开学典礼大会上公布并颁发奖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上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下发各学院各类奖学金评定限额(以学院或年级为单位)。凡具备申请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在个人申请,班级、年级推荐的基础上,经(院)系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三、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当年文件要求完成相应的评定、审批工作。

四、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确定后,由学生工作处制表与计财处联合发放。

第四章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