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和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政府)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保证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主任,学校纪委副书记和学生工作处处长为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计财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学校对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实行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年级、院(系)和校级三级推荐制度,在严格国家(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基础上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示、公平的原则,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章 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在校期间成绩优秀,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列;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三章 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名额,以各院(系)在校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2、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锦州医科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3、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表,进行民主评议工作,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奖学金名单,报学校审核。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小组成立后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院(系)审核确定后,要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疑异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5、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院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备案留存,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锦州医科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四章 国家(政府)奖学金金额、等级及其他规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条 凡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各类资助。如当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其获奖证书可以兼得,奖学金只享受高额的一项。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的资格,并追缴其获奖金额。
(一)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评分不及格或有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
(二)有旷课行为,或受到通报批评;
(三)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学校处分;
(四)购置奢侈个人消费品(如高档生活和化妆用品、高档时装等)、或其他高消费情况;
(五)因病因事休学、退学、自费出国留学。
第五章 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财政统一拨付,学校在接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国家(政府)奖学金后,统一发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国家(政府)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政府)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