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
6、经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我校在接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统一发给获奖学生。
第四条 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评定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院(系)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年级和班级民主评定。经审核确定后,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备案留存,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财政统一拨付,学校在接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统一发给获奖学生。
5、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其它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